韩国严惩个人/公司银行卡,存折的非法交易在韩国注册公司后,恶意出售银行存折的法律处罚 最近韩国首尔江西区警方抓捕了一个以出售韩国个人合公司名下的存折进行非法牟利的犯罪团伙,据悉该团伙通过在韩国注册24个“幽灵公司”(也就是实际上不运营任何业务的所谓法人公司)后,一共申请了高达76个韩国公司的法人存折后出售;该团伙的头目P某涉嫌组织非法网络赌博,并将部分存折出售给从事电话诈骗的团伙。 A某在2年内通过该大炮存折交易的金额高达261亿韩元。资金管理总负责人、大炮存折募集总负责人、名义总经理募集负责人、名义总经理等,有组织地进行犯罪,张组长们以100万韩元的工资定期提供幽灵法人名义的存折。对此,警察厅表示,大炮存折流通组织的下级组织成员也将进行拘留调查及重刑等,严惩侵害平民经济的犯罪。 幽灵法人大炮存折盛行的理由是。 大炮存折被用于躲避资金追查的各种刑事犯罪,司法当局用电子金融交易法严格规定。另外,为了预防犯罪,开设存折的程序变得复杂,个人开设多个存折变得不容易。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幽灵法人,以法人名义设立多个存折,转让的犯罪手法正在猖獗。A某的一伙人也是金融当局为了切断大炮存折的流通,对开设账户的条件进行了苛刻的处理后,为了制作多个存折,设立了幽灵法人。 法人存折很容易用不同的事业者登记号码进行追踪,因此张组长们利用这些来骗取犯罪收益金。不仅是运营或参与这样的存折流通组织的情况,即使单纯地通过打工代理了法人设立或存折开设业务,也会根据规模被判处实刑,因此需要注意。将个人名义的存折借给他人的行为本身就被认为是非法的犯罪性质不好,如果在设立法人的过程中还开设了存折,那么很有可能受到更重的处罚。 即使抗辩说没想到存折会被用于犯罪,调查机关也只是辩解而已。那么,如果建立幽灵法人,在银行建立法人账户,并将其提供给其他组织,具体适用什么样的法令,处罚力度会如何呢? 首先,如果银行假装幽灵法人是一家像样的公司,获得了大炮存折,就会收到存折、支票卡、OTP卡。电子金融交易法称之为“接触媒体”,在法律规定的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转让这些接触媒体的行为全部属于处罚对象。因此,如果将发放的支票卡或OTP卡等交给其他组织,违反电子金融交易法罪成立,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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