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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在韩国成立分公司后的“双重税收”?

在韩国做生意的什么收入由来应当缴税,怎样申请防止“重复税收”?



韩国公司注册后如何避免“双重税收”?

1/什么收入由来会被判定为韩国课税收入?


被称作应纳税额收入包含以下几方面:

收入的来源地:若是在韩国地区所产生的收入被称作韩国由来所得的。主要包括在韩国地区工作中所获得的薪资、从韩国销售产品或提供帮助所获得的收入等。

收入的特性:某些类型的收入被认定韩国由来所得的。比如,来源于韩国不动产房租、股息、特许权等都被视为韩国由来所得的。

支付者所在城市:假如收入支付者坐落于韩国,一样会被视为韩国由来所得的。比如,如果你的薪水是通过韩国顾主支付的,那样这一份薪水便被视作韩国由来所得的。

收入的用处:假如收入用于在韩国开展商务活动,一样会被视为韩国由来所得的。比如,向韩国公司支付的专业技术许可使用花费将被视为韩国由来所得的,由于这个费用将主要用于韩国公司在韩国的技术开发。


需注意,韩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更加具体判断标准,详细情况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


2/ 防止重复征税协议书


截止到2023年1月,韩国目前与下列我国签署了公约:为了能依据税款公约可用下降的预扣税率,应向支付收入的韩国实体线(做为预扣税委托代理人)递交申请表格,并配一份文件,表明申请者作为国内由来收入的收益人。

这也就意味着,若是在韩国成立的分公司在韩国造成商业服务赢利,则其盈利属于韩国Branch,韩国税务机关针对国外总公司造成的收益不会再缴税。


3/ 可免于“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1)针对中国公民,应尽量避免重复征税,详细如下:

(a)假如中国公民从韩国得到收入,则按照韩国税收法律与本协议规定应缴该收入的税款可抵免对于该住户收取的中国税金。可是,抵免额不能超过依据中国税收法规计算出来的中国企业所得税额度。

(b)假如来源于韩国的收入是韩国住户公司为中国住户企业支付的股息,且该公司具有支付股息企业不得少于10%的股权,则抵免应注意支付股息企业从总体上收入向韩国支付的税款。


(2)针对韩国公民,应尽量避免重复征税,详细如下:


依据韩国税收法律有关缴税标准作为在韩国之外所有国家应缴韩国税款抵免的相关规定(这并不危害本协定的一般标准):

(a)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与本协议规定,就来自中国境内收入来讲,应直接或者扣除的中国应纳税所得额(假如是股息,则不包含与支付股息的收益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允许其作为与该收入相关的韩国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免。可是,抵免额不能超过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所占据韩国税金占应缴纳韩国税款所有收入比例;


(b)假如中国住户公司为韩国住户企业支付股息,所以该公司持有支付股息企业不得少于10%的股权,抵免应注意(除依据此款(a)项规定可抵免的所有中国税金外)支付股息的公司也支付股息的收益应缴中国税金。


*(3)此条第(1)款(a)项和第(2)款上述在缔约国一方应缴纳的税款,应视为包含要是没有成员国为推动经济发展而减免、免税或其它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法规本应缴税款。就此款来讲,在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2)款和第十二条第(两)款的情形下,税金可分别视作股息、违约金和利息特许权总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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