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韩国的“休眠公司”?休眠公司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韩国"休眠公司"的定义 在韩国,休眠公司是指在公司注册5年内完全没有任何登记/记账/报税的公司。 超过5年没有任何申报的休眠公司经过清算和破产的程序后可以进行解散登记。 但是,如果在自动解散通报后3个月内通知继续营业,或者申请登记簿记载事项的变更登记(管理人员变更登记),可以避免公司被自动解散。 关于解散休眠公司的处理指南 修订2014.11.5[登记例规第1556号,施行2014.11.21] 第一条(目的) 关于“商法”第520条第2项规定解散的公司(以下简称“休眠公司”)的解散等,《商法》第520条的2、《商业登记法》第73条、《商法施行令》第28条及《商业登记规定》第109条第1项、目的是根据第154条第1项规定处理程序。 第2条(登记记录的筛选) ①登记官根据电算报处理组织,以“商法”第520条第2项公告日(每年不是公休日,而是在10月的第一天刊登在公报上)为基准,以最后的登记(指申请或委托登记,不包括登记官依职权进行的更正或注销登记应筛选出5年后的股份公司的登记记录(以下简称“相应登记记录”)。 ②第一项的相关登记记录的筛选应以公司为单位,本店或分店登记记录中,任何一个都不在最后登记日起5年,该公司的本店和分店的登记记录不属于选择性对象登记记录。 ③登记官应当在选定的相关登记记录上标明“休眠”。 第3条(公告通知书及休眠公司目录的填写) ①登记官应根据选定的相关登记记录,填写《商法》第520条第2项规定的通知书(别地第一号样式)及休眠公司目录(别地第2号样式)。 ②休眠公司目录由电算报处理组织编制,编号按登记号码顺序排列。 ③第一项通知书及休眠公司目录的最后登记年月日栏和通知书的最后登记事项栏,记录申请或委托的最后登记年月日和登记事项。 第四条(公告通知等) ①根据《商法》第520条第2项规定的通知,应当作为该登记记录上的总行所在地。 ②登记官除了第一项通知外,代表人的登记记录上可以通过国内地址(居民登记信息联系,最近知道居民登记地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该地址)进行通知。 ③第一项及第二项通知,自第二条第1项公告之日起3天内以普通邮件方式发送通知。 ④根据第3项发送的通知书被退回时,盖章接收人并另行保管。 第5条(表示没有废除营业的申告等) ①根据《商法施行令》第28条第1项的规定,有没有废除营业的申报(以下简称“申报”)时,登记官必须在申报单上盖章,并立即调查是否合法申报(申报书示例:别地第3号样式)。 ②申告属于下一个各号的任何一种情况,不能说是合法的申告。在这种情况下,登记官必须在申报单上记载其宗旨。 1.申报书不符合《商法施行令》第28条第2项规定的方式(但申报书中没有登记所的标识或申报年月日的记载等,其瑕疵轻微的除外) 2.申报单记载内容与登记记录内容不符(但公司代表地址不符除外) 3.代理人提交的申报单中未附有证明其权限的书面材料; 4、在证明申报书或代理人权限的书面上盖章的公司代表人的法人印章与登记所提交的印章不符(但不包括根据第4条附上发出的通知书进行申报的情况) 5.申报单按照《商法》第520条第2款第1款规定的申报期限已过, ③第二项各号有一项申报时,登记官应及时向申报人以普通邮件通知其宗旨(附件第四号格式)。在这种情况下,通知作为申报人的申报单上的地址。 ④在申报期间内有合法申报(包括在申报期间内对其缺陷进行更正的情况)登记申请或委托时,登记官应在休眠公司目录的备注栏中记录其宗旨,并删除该登记记录的“休眠”标志。 ⑤提交的申报单在申报单上填写,第三项发送的通知书被退回时,盖章保管。 第六条(罚款事件通知) 关于申报期间内登记的公司,如有《商法》第635条第1项第1号事由,登记官应根据《商业登记规定》第176条通知管辖法院。 第7条(解散登记等) ①办理休眠公司解散登记时,应注明注销代表理事、代表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登记及经理的登记。 ②在申报期满后进行解散登记之前,有清算人的就职登记申请时,登记官在解散登记后进行清算人的就职登记。 ③在申报期满后进行解散登记前,有登记记录的阅览或登记事项证明书交付申请时,登记官在解散登记后进行阅览或交付登记事项证明书。 ④进行解散登记时,登记官应在休眠公司目录的备注栏中记录“休眠解散”。 第八条(印鉴部整理) 解散登记时,登记官应当关闭有关登记记录代表人的印章及经理印章的记录。 第九条(公司继续登记时,整理休眠公司目录) 自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继续进行公司登记时,登记官应在休眠公司目录的备注栏中记录“公司继续”。 第10条(清算终结登记等) ①解散登记后,公司继续登记,自申报期满之日起3年后,登记官必须进行清算终结登记,并关闭登记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休眠公司目录的备注栏应记录为“清算终结”。 ②根据《商法》第520条的第2 4项,从清算结束之日开始,在进行清算结束登记之前,有登记记录的阅览或登记事项证明书交付请求时,登记官在进行清算结束登记后,进行阅览或交给登记事项证明书。 第11条(分店登记记录的整理等) ①根据分店所在地登记所的《商业登记法》第73条第2项和第4项的通知(别地第5号格式),利用电算报处理组织进行。 ②分店所在地登记所的登记官接到第一项通知或进行解散登记后,继续进行公司登记时,应按照第7条、第8条和第10条进行处理。 ③接到第一项通知的分店所在地登记所的登记官不能发现该分店登记记录时,应直接阅览本店登记记录确认。 ④解散登记后,公司继续登记,自申报期满之日起已经过了3年,但没有清算结束的通知时,分店所在地登记所的登记官直接阅览本店登记记录,确认本店登记记录是否继续登记。必须在这种情况下,本店登记记录中确认第10条清算终结登记已完成时,分店所在地登记所的登记官应通过电话向本店管辖登记所发出第一项通知,并接到通知进行清算终结登记。 ⑤第一项通知书由电算报处理组织保存。 第12条(保存期限) 休眠公司目录、第4条第4项及第5条第5项的退回通知书、第5条第5项的申报单及第11条第5项的通知书自申报期满之日起保存5年。 第13条(报告) 地方法院院长对辖区内休眠公司,根据《商法》第520条第2项规定的公告通知完成时和《商业登记法》第73条规定的解散登记或清算结束登记时,毫不犹豫地向法院行政处长报告(别地第6-1号样式及第6-2号样式)必须要做。 以上资料由 在韩华人圈 visa_korea 提供,如有任何有关于韩国投资注册公司、置业、创业、旅居的问题,欢迎寻找我们的获得专业咨询! 关于KPLUS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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